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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工程師證書注冊

      發表時間:2014/9/19 14:49:4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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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工程師證書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制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工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化工專業委員會應將準予注冊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化工工程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后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化工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化工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只能受聘于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化工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托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化工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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